(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监控部分应安装在配电室或配电箱处,控制部分应安装在单位消防控制室内,单位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应安装在有人员值守的场所。
(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及电气火灾危险性设置,并根据电气线路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电气火灾监控器的形式与安装位置。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监控探测器。
(三)在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四)在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将报警信号传至有人值班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