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架空管道支架、吊架、防晃(固定)支架的安装应固定牢固,其型式、材质及施工符合设计要求;
2、设计的吊架在管道的每一支撑点处应能承受 5倍于充满水的管重,且管道系统支撑点应支撑整个成都消防工程的给水系统;
3、管道支架的支撑点宜设在建筑物的结构上,其结构在管道悬吊点应能承受充满水管道重量另加至少114kg的消防公司阀门、法兰和接头等附加荷载,充水管道的参考重量按规定选取;
4、管道支架或吊架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相关要求;
5、当管道穿梁安装时,穿梁处宜作一个吊架
6、下列部位应设置固定支架或防晃支架:
(1)消防公司配水管宜在中点设一个防晃支架,当管径小于 DN50 时可不设;
(2)配水干管及配水管,配水支管的长度超过 15m,每 15m 长度内应至少设 1个防晃支架,当管径不大于 DN40 可不设;
(3)管径大于 DN50 的管道拐弯、三通及四通位置处应设 1个防晃支架;
(4)防晃支架的强度,应满足管道、配件及管内水的重量再加 50%的水平方向推力时不损坏或不产生永久变形。当管道穿梁安装时,管道再用紧固件固定于混凝土结构上,可作为 1个防晃支架处理。
7、架空管道每段管道设置的防晃支架不少于1个;当管道改变方向时,增设消防公司防晃支架;立管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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