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消防工程关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要求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2、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主控制室和分控制室。主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应对系统内共用及分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及进行控制,并显示其状态信息。各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控制和显示装置之间可以相互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3、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4、 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应相对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域内的金属模块箱中,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未集中设置的模块附近应有明显的标识。
5、 高度超过100m 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6、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7、系统设备及组件应按规定周期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标定,并留存检测、标定记录。
8、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9 、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规定:a) 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b) 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10、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
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交流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系统主电源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蓄电池组的容量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在火灾状态同时工作负荷条件下连续工作3h以上。主电源断电及恢复供电时,应能自动转换,并应分别显示主、备电源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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